《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15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各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应依据丧事从简的原则处理治丧事宜,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从简的愿望和要求,家属、亲友和组织上要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对逝者生前或其家属、亲友提出的不符合中央关于丧事从简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级组织要耐心解释,并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办理。

二、在职教工逝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 ,以逝者离退休生前所在单位为主(若机构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归属由现单位负责),离退休工作处为辅负责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校级领导干部,无论其在职或离退休,逝世后均由学校办公室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如离退休工作处、生前所在单位等)办理治丧事宜。

三、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包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讣告和印发逝者“生平介绍”。讣告和“生平介绍”由逝者所在单位撰写(逝者为离退休人员的,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撰写)。讣告的内容是:逝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享受待遇)、逝世时间、年龄、遗体送别的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等。讣告署名一般用逝者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名称,逝者为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讣告署名可用学校名称。“生平介绍”按干部人事部门管理权限送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讣告和经审定后的“生平介绍”,分别由负责审核的部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校组织人事部、离退休工作处填写“死亡报告表”,归入本人档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小组、治丧办公室、治丧委员会),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遗体告别仪式的安排是:

1 逝者生前系校级领导干部、1985年工改前6级以上教授、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享受正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遗体告别仪式有校领导、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学校现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2 逝者生前系正副教授、正副处级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退休前为正、副处级或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干部,遗体告别仪式有学校现任分管领导、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学校现任分管领导或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3 其他人员逝世,按照干部及职工管理权限规定的范围,遗体告别仪式有学校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由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

4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告别活动从简,一般不宣读送花圈和发唁函唁电的单位及个人名单,不宣读参加遗体送别的人员名单,不宣读逝者生平介绍。逝者生平介绍可印发参加遗体送别的人员。遗体告别的仪程为:

1 默哀(放哀乐);

2 向逝者三鞠躬;

3 向逝者遗体告别。

五、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除个别确需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者外,均实行火葬。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按逝者或家属、亲友的意愿就近撒散,但一般不举行骨灰撒散仪式。

六、校级干部、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逝世后,按规定可在遗体火化后在《湖北日报》发简要消息。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逝世后,可在校报上发简要消息。需要特殊报道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七、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规定,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怃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办理。

八、丧事处理过程中的用车,一般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和逝者家属协商安排,逝者为离退休人员的,一般由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逝者家属协商安排。

九、丧事处理过程中,需要学校审定的其他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审定或请示校领导后决定。

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