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退(离)休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 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具有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一般应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 已获得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高级专家,年龄达到六十二周岁的当年,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其退(离)体年龄可延长到六十五周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办理有关手续,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并将审批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 现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三年后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 对学科建设有创始性贡献、在全国同专业有重大影响、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通知,校务会议批准,退(离)休年龄可适当放宽,并酌情按学年度延聘,办理有关手续。
五、 本暂行规定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